上海劳动律师 发布于:2017/4/3 10:25:30
a公司也一直推托。2009年5月,老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,要求解除劳动关系,支付工伤待遇。
b公司辩称,老吴虽是在养护花木工作时受伤,但老吴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,b公司每年都向劳务公司支付员工管理费,老吴的工伤应由a公司负责。
a公司辩称,为了规避《劳动合同法》对b公司的影响,两公司签订了协议,a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后勤职工,工资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账上再由a公司代发。老吴的工伤应由b公司负责,a公司不应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。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【案件评析】
一、为了规范劳动关系,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国家制定了《劳动合同法》,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,不能规避法律。两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《民法通则》中规定的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”的行为,该协议应属无效。
二、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规定可知: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,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、派遣期限、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。本案中两公司并无相关的协议来保障老吴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、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: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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